近日,麻栗坡县人民法院铁厂法庭调解了一起因同居关系引发的子女抚养纠纷案。
游某与姚某于2016年自由恋爱并开始同居生活,期间一直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同居期间共生育了两个孩子。自同居以来,双方常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今年9月初,姚某开始与他人交往。期间双方多次协商孩子的抚养问题,双方虽签订了子女抚养协议,但姚某并未按时支付抚养费,游某遂诉至法院。铁厂法庭受理此案后,承办法官考虑到原、被告双方所生孩子年仅4岁、2岁,为了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承办法官以未成年人健康成长为出发点多次联系双方当事人,引导双方思考如何承担起为人父母的责任。最终,双方放下心结重归于好,原告撤回诉讼。双方同时表示会到民政部门补办结婚登记手续,为孩子的健康成长创造良好环境。
释法
本案双方当事人系同居关系,虽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所生育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仍然受法律保护。男女双方应该正确对待婚姻、家庭问题,增强法律意识,建立合法夫妻关系,维系和睦的家庭生活,这样才有利于子女的成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应当负担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抚养费。
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作者:朱光清 肖宇
来源: 云南法制报